著作權與 DMC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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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政策載明如何通知我們有內容侵害您的著作權、我們的處理方式,以及內容遭移除之人如何提出異議。Omnivox 為桌面軟體,我們並未代管使用者內容庫。本政策之所以設置,係因我們代管網站、意見回饋管道及支援信箱,且您於雲端模式下所口述之內容會儲存於您的帳號。

我們的指定代理人

主張侵權之通知,應寄送至我們指定之代理人:Copyright Agent, PT Orico Teknologi Cerdas, Voffice Gold Coast PIK, Gold Coast Office Eiffel Tower, Pantai Indah Kapuk, Level 12, Jakarta 14470, Indonesia,hello@omnivox.tw,+62 21 3973 1727。通知得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該地址。

通知應包含之內容

依 17 U.S.C. §512(c)(3),有效之通知應包含: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實體或電子簽名;所主張受侵害著作之識別資訊;所主張侵權內容之識別資訊,並載明足使我們查得該內容之細節;您的地址、電話及電子郵件;聲明您善意相信該利用未經著作權人、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權;以及於偽證罪處罰下所為之聲明,表明所載資訊正確,且您為著作權人或經其授權。

提出通知前請先考量合理使用

提出通知前,請先考量您所申訴之利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、公平處理、引用,或適用法律下之其他例外。未經考量即提出通知者,可能依下列關於不實陳述之規定負其責任。

我們對通知之處理方式

就我們所控制且為有效通知所指之內容,我們將移除或停止其存取,通常於收受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為之,並於有張貼者時通知該人。通知如欠缺上述任一要件,我們將指明所欠缺之事項,以便重新提出。就明顯不屬本政策範圍之通知,我們不予處理,並將告知此旨。

儲存於您帳號中之內容

儲存於您帳號中之轉寫文字並未公開發布,除您本人及隱私權政策所述人員外,任何人均無法存取。就該等內容所提出之通知通常不生效力,因該內容並非可供公眾取得。如有有效法院命令要求我們就該等內容採取措施,我們將予遵循,並於該命令未禁止告知時通知您。

反通知

若您的內容遭移除,而您認為係出於錯誤或誤認,得向同一地址寄送反通知,其內容應包含 17 U.S.C. §512(g)(3) 所定事項:您的簽名;該內容之識別資訊及其移除前所在位置;於偽證罪處罰下所為之聲明,表明您善意相信該內容係因錯誤或誤認而遭移除;以及您的姓名、地址與電話,並聲明同意受管轄法院之管轄,且同意接受申訴方之送達。

反通知後之程序

我們將把反通知轉送申訴方。除申訴方提起訴訟請求禁止該行為外,我們得於轉送之日起 10 至 14 個營業日內回復該內容。我們將於轉送反通知時及該期間屆滿時通知您。

重複侵權者

重複侵權者之帳號將予終止。何謂重複侵權,依個案事實認定,包括所收受有效通知之件數與情節輕重,以及是否曾有通知經成功異議。終止得向上述地址提出申訴;於實際可行時,我們將於終止確定前先行審酌該申訴。

不實陳述

依 17 U.S.C. §512(f),明知而為不實陳述,主張內容構成侵權,或主張內容係遭誤判移除者,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,包括他方或我們所支出之費用及律師費。

商標及其他申訴

本政策僅涉及著作權。若您認為某內容侵害商標、構成誹謗或侵害其他權利,請向同一地址來信,載明您所主張之權利、所申訴之內容及申訴依據。我們將予回覆,惟本政策所定之特定程序與期間,僅適用於著作權通知。

依其他法律提出之通知

我們受理符合《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》要件之通知。若其他法域之法律對您或對我們適用,我們將受理符合該法同等要件之通知,並於情形許可範圍內儘可能依本政策所述程序辦理。

紀錄

我們就所收受之通知與反通知、所採取之措施及其日期保存紀錄,保存期間以執行本政策及遵循法定義務所必要者為限。該等紀錄不予出售或分享。

有疑問

關於本條款的任何問題,得寄送至下列地址。

hello@omnivox.tw